在麒麟城稱霸一方的張某鋒等29人涉黑團伙,最高獲刑二十五年!
簡介: 張某鋒等二十九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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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鋒等二十九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張某鋒2008年出獄后通過做工程、利用其個人影響糾集、拉攏社會閑散人員、獄友、前科人員等,經過長達七、八年的發展和壯大,逐步形成了以張某鋒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麒麟城區肆意妄為,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謀取非法利益,先后實施了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組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3000余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產、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麒麟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全面審查案件材料,深挖徹查組織犯罪,依法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張某鋒等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八項罪名提起公訴。同時,認真履行綜合治理職責,向相關部門發出二份檢察建議,助推行業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和綜合治理。案件提起公訴后,麒麟區人民檢察院精心組織出庭公訴,在庭審過程中,有力揭露了張某鋒涉黑組織所經歷的由確立到發展直至壯大的整個過程。經法庭審理,法院判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分別判處張某鋒等二十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02 平某安等九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平某安于1987年因扒竊被勞動教養后,自斷手指,后通過作弊、違規操控選舉等手段于2014年當選路新村一組組長。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平某安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借助自己在社區的職務及平時積累的“惡名”及“癩名”,依靠兄弟和親屬關系,組織被告人平某四等多人組建家族式“施工隊伍”,糾集金某榮、潘某亮、潘某良、陳某平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平某安為首,以被告人平某四、金某榮、潘某亮、潘某良、陳某平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被告人平某安積累的“惡名”、“癩名”和長期形成的影響力,采取威脅、恐嚇、堵門、阻止施工等“軟暴力”手段,排擠建筑工程競爭對手,多次強攬工程,控制集體土地資源,實施敲詐勒索,謀取不法利益。 師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保證了證據補充和案件審查同步進行,并促進了大量涉案財物得到追繳,依法認定該團伙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平某安等人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等七項罪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經法庭審理,法院判決認定該團伙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依法判處平某安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03 王某甲、王某乙等九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承諾高利息回報向其親友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用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違法高利放貸,牟取非法利益。為保證其違法高利放貸利益,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先后雇傭被告人秦某等多人,購置槍支、砍刀、關公刀等管制器械,對相關借款人多次實施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羅平縣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羅平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組建專門辦案組,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確保全面精準打擊犯罪,依法認定該團伙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等六項罪名提起公訴。同時,深挖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向有關部門移送1條違法犯罪線索,向相關單位依法發出嚴審放貸流程、加大放貸資金用途監管力度的檢察建議,有效促進有關部門健全完善貸款調查、檢查工作機制,加強了嚴格防范借款高利轉貸及其他借款轉移用途行為,強化了貸后檢查工作,切實做到了堵漏建制,強化管理,有力維護了地方金融秩序的穩定。案件提起公訴后,經法庭審理,法院判決認定該團伙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分別判處王某甲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